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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客车承运责任险每座最低保额20万

2005/02/28 18:22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苏州日报 记者陆天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下称《道条》)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精神,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所有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含厂包车)的客运车辆,必须在2005年4月1日前投保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险。不按要求投保的,责令限期整改;如果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后能使乘客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据介绍,根据《道条》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既要依法保障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降低客运企业投保成本,规定全省范围内所有的营运客车每座最低责任保险金额标准共分为三类:即农村班线客车,每座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普通班线、包车客车,每座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30万元;高速、快客班线和旅游客车,每座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40万元。同时,鼓励经营企业投保高档次保额的标准。

  为将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险制度落到实处,全市运管部门要依法运用管理、教育和监督等手段,督促当地客运经营企业落实承运人责任保险。同时要把实施承运人责任险与道路客运企业线路审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营运客车新增、年审前置审查条件等结合起来,以确保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险这项工作能顺利进行。同时,为最大限度降低投保费率,减轻客运企业负担,所有客运车辆的每座保费,都将通过保险经纪招标进行确定。

  据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有利于有效化解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农村客运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利于提高对广大旅客生命财产的保障程度;也有利于提高客运行业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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